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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拆迁安置房屋生前自愿赠与有效,继承人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人通过旧棚改征收取得定向安置房屋,房屋产权单独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其合法独有财产。被拆迁人生前与长子自愿签订《无偿赠与协议》,明确将案涉安置房屋无偿赠与长子,双方签字捺印,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拆迁人去世后,次子未参与赠与订立,亦不认可赠与效力,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长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对方协助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本案。

二、律师评议

赠与协议签署后,受赠人已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关系合法确立。赠与人死亡不影响已成立赠与合同的效力,房屋过户属于合同履行附随义务,应由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配合履行。本案厘清了个人不动产赠与的效力边界,明确继承人不得无故否认被继承人生前合法财产处分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自愿签署协议、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合法成立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继承人承接赠与合同附随义务,应当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自登记生效,未过户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效力,受赠人有权依有效合同主张过户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