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无效,依据赡养付出差异酌定多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晚年因病离世,未留存有效法定遗嘱,留有回迁房合同权益、银行存款、集体股权及房屋租金等多项遗产。四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部分子女提交打印遗嘱,主张房产遗赠孙辈、存款由其继承。经查,案涉打印遗嘱存在他人代签署名、见证流程割裂、见证人未全程见证、关键信息空白、未规范签署日期等多重形式瑕疵,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依法认定无效。同时查实,两名子女长期近身照料、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另两名子女赡养付出较少。法院最终按赡养贡献差异,差异化划分各方遗产继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打印遗嘱需严格满足法定形式要件,任一要件缺失即导致遗嘱整体无效;无有效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法院可依据继承人赡养付出多少,依法酌定多分、少分遗产。民法典对打印遗嘱订立流程、签署规范、见证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旨在保障遗嘱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案涉遗嘱订立过程存在空间分离、代签代填、见证流程不完整等严重瑕疵,无法排除瑕疵风险,不具备合法效力。
法定继承不以绝对均等为唯一原则,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长期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医疗、照料义务的继承人,依法予以多分;对赡养付出较少的继承人酌情少分。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严格效力认定标准,同时细化了法定继承中赡养义务与遗产份额的裁量规则,兼顾法理规范与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回迁房合同权益、存款、股权、婚后租金收益均属于合法遗产范畴,依法可由继承人继承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严格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处理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逐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该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扶养付出较少的可酌情少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