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形式瑕疵无效,全体继承人追认合意可成立合法遗赠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取得涉案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夫妻二人曾书面约定两套房产各自归属,后因一方擅自处置共有房产,双方共同出具书面说明,自愿将涉案房屋遗赠给孙辈晚辈。其中男方遗赠文书为打印形式,不符合法定遗嘱要件,女方后续亦手写文书再次确认遗赠意愿、认可晚辈赡养付出。两位长辈相继离世后,其余法定继承人均书面同意房屋由受遗赠晚辈继承,仅一名继子女未到庭应诉。原告以诉讼方式明确接受遗赠,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存在形式瑕疵的打印遗嘱依法不发生遗嘱效力,但全体法定继承人一致追认遗赠合意、无权利争议的,可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与接受遗赠行为,认定遗赠关系合法成立。案涉打印遗嘱缺乏见证人见证、逐页签字等法定要件,本身属于无效遗嘱,无法直接作为继承依据。但被继承人夫妻先后多次出具书面文件,内容相互印证,遗赠意思真实、连贯、无反悔情形。
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均认可遗赠内容、放弃对应继承权利,受遗赠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遗赠生效规则。本案明确了遗嘱形式瑕疵的裁判边界,确立了继承人整体追认+受遗赠人明示接受的双重有效认定标准,尊重被继承人真实遗愿与家庭成员合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共同财产权属归属,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依法诉讼主张权利可视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未表示视为放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合法遗赠权益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期,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