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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遗赠房产因过户障碍可依遗嘱重新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一对老年夫妻婚内购置房产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二人共同订立遗嘱,明确案涉房产在夫妻二人离世后遗赠给外孙。夫妻二人先后离世,此前原告曾因对央产房过户政策理解偏差,以赠与方式主张权属,虽取得生效判决,但因房屋性质限制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后续女方去世,原告长期赡养老人、操办丧葬事宜,已尽主要赡养义务。原告遂重新依据夫妻共同真实遗嘱提起遗赠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由其继承,其余继承人中一人当庭认可,一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夫妻针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有效;因房产特殊性质导致此前权属文书无法过户的,可依据原始有效遗嘱重新确权。民法典虽未单独规定共同遗嘱类型,但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夫妻共同处分共有财产的共同遗嘱效力。

本案中,遗嘱内容清晰、订立程序真实,全体立遗嘱人均认可效力,其他继承人亦无相反证据推翻。此前赠与过户不能系政策障碍,并非遗嘱失效或意思表示变更,老人遗赠给外孙的核心意愿始终恒定。同时原告长期赡养老人,符合遗赠权利归属的情理基础,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求,既尊重被继承人真实遗愿,也纠正了此前过户路径错误导致的权属僵局。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本案原告作为外孙,属于适格遗赠受领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本案共同遗嘱系夫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遗嘱订立、被继承人死亡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旧法认定遗嘱效力,同时裁判规则可衔接现行民法典精神。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缺席被告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依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