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房屋已灭失,当事人诉请确认房屋所有权依法不予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为亲属关系,早年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被告名下小型住宅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后该买卖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不具备真实交易基础,实质为规避政策的过户行为。案涉房屋后续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已被完全拆迁灭失。原告以双方实为赠与关系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真实赠与合意,过户系为拆分产权博取拆迁利益,且房屋长期由己方占有收益,不同意原告诉请。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物权确认以标的物现实存在为前提,房屋因拆迁完全灭失后,房屋所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已灭失房屋所有权的,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是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毁损、灭失后,对应的物权客体不复存在,所有权自然终止,无法再行确认权属。
本案中,即便双方曾存在过户行为、法律关系存在争议,但案涉房屋已因拆迁彻底灭失,确权基础已然丧失。原告若对拆迁权益归属存在争议,可另行针对拆迁补偿利益、安置权益主张分割,而非针对已灭失房屋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同时,案涉买卖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原告仅凭过户记录主张赠与确权,证据不足,诉求难以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行使与确认需以特定、现存的标的物为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房屋因拆迁拆除灭失,房屋所有权依法归于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通谋虚伪行为,不产生真实买卖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赠与合意,且确权标的物已灭失,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