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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受赠、继承所得房产无专属约定,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并均等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原配离婚后,独女由原配抚养。被继承人与原告再婚,婚后无子女,未订立遗嘱。被继承人名下三套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均形成于再婚婚内,其中两套安置房源自父母赠与、遗产分割所得,无书面专属归个人所有的约定。被继承人离世后,原告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女儿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双方对房产、车辆、金融资产价值达成一致,同时涉及丧葬费、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的分担与分割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法院认定各方无明显赡养优劣情形,遗产均等分割,并结合财产属性、生活便利原则作出分割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婚内通过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无明确书面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认定继承人赡养付出差异的,法定继承份额均等;抚恤金、丧葬费不属遗产,可参照遗产规则分割、据实抵扣丧葬支出。父母以名义买卖、实质赠与方式过户房产,未书面指定仅归己方子女个人所有,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应拆迁安置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本案无证据证明任一继承人存在未尽赡养义务、多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故不适用多分、少分规则。车辆、存款、证券等婚内财产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均等继承。抚恤金、丧葬补助金非遗产,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在遗产分割中统一抵扣丧葬合理支出、合并折算折价款,兼顾法理与实务便民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受赠财产,无特殊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婚内受赠、继承所得房产及资产,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本案无专属赠与、继承约定,案涉财产不构成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无扶养义务履行差异的,继承份额不作倾斜调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分割。

6.司法裁判规则: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在近亲属间合理分割,实际支出的丧葬费可优先从补助款项中抵扣,剩余损失由继承人按继承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