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事后书面追认共有房屋赠与行为,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购置的共有房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男方生前单方与女儿签订赠与协议,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女儿并完成过户登记,女方当时知情且同意,因房屋登记原因未当场签字确认。男方去世后,女方与女儿补签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追认此前的赠与行为,确认房屋归女儿个人所有。后双方为固定合同效力,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补签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当庭认可全部事实,确认赠与系夫妻二人共同真实意愿,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共同财产单方处分存在效力瑕疵,但配偶事后以书面形式明确追认的,可补正效力缺陷,赠与协议自始合法有效。涉案房产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全部权属。本案中,男方赠与、过户全过程女方均知情且无异议,事后又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正式追认,完整体现夫妻双方共同赠与合意。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核心,案涉赠与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权利义务清晰、意思表示真实。法院据此认定协议有效,既尊重家庭成员自主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也通过事后追认规则弥补了初始处分的程序瑕疵,稳定不动产权属状态,有效避免家庭继承纠纷。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赠与及追认行为均系当事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案涉赠与协议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行为,经权利人事后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有房产赠与行为,可补正单方处分效力瑕疵。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房产处分需双方合意,事后书面追认视为达成完整共同处分合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事实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现行民法典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