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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前继承人离世适用转继承,家庭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夫妻生前留有一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遗产,二人去世前均未订立遗嘱。二老共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在遗产尚未分割前离世,其名下继承份额依法由其独子转继承。其余五名子女与转继承的孙辈、在世幼子共同协商,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约定由幼子出资翻建涉案宅院,翻建后房屋及全部收益由六方均等共有、各占六分之一份额。协议签订履行后,幼子独自占有房屋拒不配合共有处置,其余权利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且无放弃继承情形的,依法适用转继承;全体合法权利人自愿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并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涉案房屋为祖辈无遗嘱遗留遗产,初始由六名子女法定继承,部分子女中途离世,其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亲属转继承,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案涉分家协议是全体合法权利人对共有遗产的自主处分,明确了房屋翻建出资、产权份额、收益分配等核心事项,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及违法违规情形。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据此确认协议效力,尊重家庭财产自治规则,维护遗产分割的民事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协议合法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本案适用转继承规则,原告具备合法继承主体资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缺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