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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建房开窗兼顾通风采光与隐私权益、合理整改排除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南北两户村民宅院相邻,中间留有近四米公共过道,北侧住户先建成二层住宅。南侧住户翻建二层房屋时,未提前告知、征求北侧邻居意见,事后在房屋北侧一、二层各开设三处后窗。经法院现场勘查,涉案窗户高度较低,即便加装简易挡板,仍可观测到北侧邻居院内及屋内情况,对邻居生活安宁与隐私造成侵扰。北侧邻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全部封堵窗户。被告主张开窗系正常通风采光需求,不同意全部封堵,双方就整改方案无法达成一致。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建房、开窗、通风采光权利存在法定边界,不得侵害相邻方隐私权与生活安宁权益,相邻纠纷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双向兼顾,不支持一刀切式封堵或完全放任。南侧住户建房开窗未履行邻里告知、协商义务,开窗位置确实存在隐私侵扰隐患,构成相邻妨害,应当整改。

同时通风采光系房屋合法固有权益,全部封堵窗户过度限制对方物权、显失公平。法院结合现场实际距离、窗户高度、侵扰程度,折中确定差异化整改方案,既消除隐私妨害,又保留合理通风采光功能,体现邻里互谅互让、权利边界平衡的裁判理念,对同类邻里建房开窗纠纷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双方行使权利需相互包容、互为限制,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合法通风采光权受法律保护,但需以不侵害他人隐私为前提。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开窗行为造成隐私妨害,依法应当采取整改措施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