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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护坡存在安全隐患,邻里合理防护免责但禁止持续挖掘妨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相邻村民,被告宅院北侧护坡地块经村委会确认由原告长期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宅院紧邻该高约四米的土坡,因历年雨水冲刷存在滑坡隐患,曾发生过水患险情,对被告房屋及居住安全构成威胁。被告为消除安全隐患,自行对屋后护坡进行清理、修整及加固作业。原告认为被告施工破坏土地原状、砍伐树木,属于非法侵占其使用土地,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妨害、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修整护坡系合理避险行为,未侵害原告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可基于房屋安全需求,对邻方享有使用权的护坡采取合理防护、避险措施,无需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责任,但不得持续实施挖掘、破坏等超出合理范畴的妨害行为。相邻关系秉持互利容忍原则,原告虽享有涉案护坡土地使用权,但负有容忍邻人合理避险、排除自身地块安全隐患的义务。

被告修整护坡是为抵御滑坡、雨水侵袭,属于维护自身不动产安全的合理自救行为,不存在恶意侵权,故法院未支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求。但被告持续挖掘护坡的行为超出合理避险边界,会持续侵害原告土地权益,故法院判令立即停止挖掘行为。同时法院明确,土地权属确权争议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指引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邻里间负有相互容忍、合理避险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消除自然隐患提供必要便利。被告修整护坡排除滑坡隐患,属于合理利用相邻便利的合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改造设施,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得不当侵害邻方合法权益。被告持续挖掘护坡超出合理避险范围,构成妨害,应予停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土地权属确权争议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另行通过行政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