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家庭成员间农村房屋赠与主体适格、房地一体赠与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及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夫妻二人婚内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人,自愿与本村户籍的亲生女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院内全部房屋及附属院落无偿赠与女儿,双方签字捺印确认,意思表示真实。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涉案宅院权属及分户建设情况,赠与双方均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具备宅基地流转主体资格。事后为固定权属效力,受赠女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二名赠与人对赠与事实及效力均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适用房地一体处分原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赠与,主体适格、意思真实、不违反宅基地流转禁令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仅限本村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对外处分无效。本案赠与双方均为同村村民,受赠人具备取得本村宅基地及房屋权益的主体资格。
案涉赠与系家庭成员间自愿无偿处分自有合法财产,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亦未突破一户一宅及集体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有效,明确了农村家庭内部房屋赠与的效力裁判标准,尊重民事自愿原则,稳定农村房屋财产流转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赠与协议合法成立,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无偿赠与、自愿接受,完全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内部流转。本案同村成员间赠与,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参照房地一体原则,农村房屋赠与,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流转,本村成员间流转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