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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产无禁止分割约定,份额赠与后依法折价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经公证确认由女方及两名女儿按份共有,并完成不动产登记,其中女方占六分之四份额、两名女儿各占六分之一份额。后续女方为换取养老保障,自愿将自身全部房产份额赠与其中一名女儿,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因另一名女儿拒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受赠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产。经司法鉴定,房屋市场价值明确,原告主张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并按份额向对方支付对应折价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按份共有人在无禁止分割约定的前提下,享有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的法定权利;份额赠与合法有效后,占绝对多数份额的共有人可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取得房屋完整产权。本案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房屋,原告分割诉求具备法律基础。

母亲基于养老附条件赠与份额,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赠女儿据此取得房屋六分之五份额,属于绝对优势份额。在房屋无法实物分割、对方不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采纳专业评估价格,由受让多数份额一方支付少数份额折价款,既尊重物权处分自由,又兼顾共有人财产权益,实现共有财产公平处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各方依据继承公证确定的份额,依法享有对应房屋物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本案当事人无禁止分割约定,原告有权依法申请共有物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不动产难以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法院依据合法评估价格判决折价补偿,符合法定分割方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亲属间份额赠与系合法处分行为,依法产生物权变动基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