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处分司法确权农村房屋、同村子女受赠赠与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赠与人男方早年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权,合法取得村内涉案宅院部分房屋的独立权属,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男方再婚之后,与现任配偶共同作为赠与人,自愿将涉案宅院其中一间房屋无偿赠与己方婚生子女,双方正式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协议,权利义务约定清晰、意思表示真实。受赠子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具备接收本村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权益的主体资格。事后为固定协议法律效力,受赠子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两名赠与人均当庭认可赠与事实,无任何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经司法文书确权的农村房屋权属清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家庭成员房屋赠与,符合房地一体原则、不违反宅基地流转禁令,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仅允许本村集体内部流转,对外处分无效。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主体适格。
案涉房屋权属经生效司法文书确认,无权利瑕疵,赠与人夫妻二人共同处分财产,不存在无权处分、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赠与行为系家庭成员自愿处分合法财产,完全契合民事自愿、合法原则,未损害集体及他人权益,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维护农村家庭财产流转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赠与协议自愿订立、内容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无偿赠与、自愿接受,完全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我国不动产适用房地一体处分原则,赠与农村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合法流转,本村成员间流转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