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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婚内房产,配偶事后追认无权主张侵权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购置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与己方婚前生育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无偿过户至子女名下,未收取任何购房款项。男方去世后,女方以该处分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自身共有财产权益为由,起诉主张子女构成侵权,要求对方赔偿房屋一半份额的财产损失。被告抗辩女方早年已书面签字同意过户,且在另案自述中认可房屋系附赡养条件赠与、自己知情并配合过户,不存在侵权事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一方单方处分共同房产,若配偶事前同意、事后追认或以实际行为配合履行,处分行为效力完整,配偶无权再以无权处分、侵权为由主张财产赔偿。男方单方处置房产虽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涉案过户手续经产权单位备案,有女方签字确认文件佐证,结合女方在过往诉讼中的自述内容,足以证实其对房屋赠与过户知情且自愿认可。

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合过户、自认赠与事实的行为,构成对涉案财产处分行为的有效追认,处分后果依法归属于夫妻双方。即便双方无真实买卖对价,也仅属于家庭财产无偿处置范畴,不属于单方恶意侵权,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无权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后行为有效,自始产生法律效力。本案女方事后追认、配合过户,补正了单方处分的权利瑕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处置重大财产,另一方知情并配合履行的,视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实际履行、配合办理手续、事后认可的,视为对行为的有效追认,不得再主张行为无效或侵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