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亲属间农村房屋赠与主体适格、权属清晰,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母女亲属关系,二人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涉案村内宅院房屋经早年法院生效调解书确权,明确部分房屋归属母亲个人所有,权属清晰无争议。母女双方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母亲将其单独所有的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女儿,相关房屋权益一并转移,协议签订当场完成房屋交付。事后双方对赠与效力无争议,但为固定合法权利状态,受赠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件各方当事人均对全部事实及诉求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自有房屋在权属清晰、赠与人具备完全处分权、赠与双方均为同村集体成员的前提下,亲属间无偿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流转受限,仅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规流转,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主体适格。
涉案房屋经司法文书确权,属于赠与人个人合法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或权利瑕疵,赠与人有权独立处分。赠与行为系家庭成员自愿无偿处分财产,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完全符合民事自愿、合法原则。法院据此确认合同有效,明确了农村房屋合法赠与的效力认定标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稳定家庭财产权属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赠与协议合法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无偿赠与、自愿接受,完全契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村集体成员之间合规赠与房屋,未突破宅基地流转规则,不违反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