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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共有房屋不必然致合同无效,债权物权区分原则适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购置所得,登记在丈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子利用亲属身份,陪同丈夫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过户至自己名下,事后又将房屋转售给案外人并完成过户。夫妻二人知晓后,主张儿子存在欺诈行为,且丈夫单方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共有权人合法权益,诉请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恢复房屋原始登记状态。被告抗辩赠与系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领域适用债权、物权区分原则,无权处分仅影响物权变动结果,不直接导致赠与债权合同无效;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违法及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合同依法有效。原告主张欺诈但未提交完整、有效证据佐证,无法推翻登记机关留存的自愿签署记录,欺诈主张不成立。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构成无权处分,但依据民法典新规,无权处分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同时涉案房屋已流转至善意案外人名下,涉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与物权稳定,法院不宜径行撤销过户登记、恢复原始权属。权利人可就共有权益受损,向擅自处分的一方另行主张侵权赔偿,而非否定合同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明确债权与物权行为相互独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不导致合同无效,仅产生违约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仅以让与人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欺诈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