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连环流转首手本村交易有效、后手跨集体交易无效及过错分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1993年同村内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合法购入涉案宅院及房屋,交易真实有效。2006年,该村民以赠与名义将涉案宅院转让给外村人员,后续房屋经多次流转,最终由非本村人员通过抵债方式取得并实际占有使用,还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装修扩建。后占有人为规避身份限制,将房屋赠与本村第三人,但仍自行居住。原房主起诉确认连环合同效力、要求返还房屋,后手占有人反诉主张房款、房屋重置及区位补偿等损失赔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特色: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严格恪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连环交易中首手本村合规买卖有效,后续非本村主体交易、虚假赠与均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内部流转,非本村人员无法取得合法权利。后手为规避法律签订的赠与协议,无真实赠与交付意思,属于虚伪意思表示,依法无效。
同时法院明确过错责任分担规则:原始出让人明知宅基地禁止对外流转仍对外处置房屋,违背诚信原则,承担主要过错;后手买受人未尽审查义务,自身存在次要过错。合同无效后适用返还财产、过错赔偿规则,结合房屋翻建增值、区位价值、双方过错比例综合酌定赔偿数额,平衡双方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成员流转,非本村主体间房屋交易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手以赠与为名规避身份限制,属于虚伪意思表示,赠与协议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内部流转,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本案缺席审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