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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房屋赠与行为行为能力举证不能、无权处分不致合同无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原有老宅遇拆迁,家庭成员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并已完成款项分配,各方签署分配协议且实际领取对应款项。后续相关部门另行配售一套定向安置房,房屋登记至高龄母亲名下,购房款项由次女出资。母亲年近九十且身患多种基础疾病,长女主张母亲签订赠与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主张涉案安置房包含父亲遗产及自身安置权益,母亲单方赠与次女属于无权处分,诉请确认母女间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经法院多方委托鉴定,均无法对老人既往行为能力作出有效鉴定结论,长女单方出具的专家意见未被采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主张民事行为能力瑕疵需充分司法鉴定佐证,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法律明确区分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不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原告仅凭老人高龄、患病及单方专家意见,无法推翻不动产登记全程留痕、亲自参与办理的客观事实,未完成行为能力欠缺的举证责任。

同时法院明确,家庭成员已对前期拆迁货币补偿达成分配合意并实际履行,各方安置权益已处置完毕。即便存在部分权益争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仅影响物权能否实际变动,不影响赠与债权合同本身效力。且老人长期由受赠女儿照料赡养,无权益受损情形,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赠与行为欠缺有效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存在无权处分情形,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相对人可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据此主张合同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