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基于生效确权判决签订的农村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院落房屋为祖辈夫妻共同财产,祖辈一方去世后,经法院生效继承判决明确,院内部分房屋归属祖辈配偶个人所有,剩余部分为逝者遗产并完成分割处理。后续祖辈配偶为感谢孙辈长期悉心赡养照料,与孙辈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自身单独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对方,同时约定受赠人继续承担赡养义务。赠与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身份合规。原告为明确房屋权属,诉请确认赠与协议有效,被告对全部事实及诉请均予以认可。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农村宅基地房屋经生效判决确权归个人所有后,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愿订立的附赡养义务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农村房屋赠与并非绝对受限,只要赠与人系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具备完整处分权,受赠人符合本村集体成员主体资格,满足宅基地流转主体要求,即可依法认定合同有效。
本案赠与行为基于亲属赡养事实订立,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欺诈、胁迫及恶意串通情形,亦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权益。同时协议约定受赠人持续履行赡养义务,契合公序良俗。法院确认协议效力,既尊重民事主体真实意思自治,也规范了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法流转与家事财产处置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赠与协议符合全部有效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赠与协议合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协议无特殊生效限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赠与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双方赠与合意完整清晰。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案双方均为本村农户,主体资格合法,房屋赠与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流转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