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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配偶擅自赠与共有房产,侵害配偶权益赠与行为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几经离合又复婚,男方在婚姻存续、女方境外工作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出资购置房产,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过往离婚协议虽约定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但女方对该房屋存在完全不知情,始终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置。后男方在未告知、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己方母亲并完成过户登记。女方知晓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分割房屋产权并返还过户税费。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赠与行为侵害女方合法权益,依法确认协议无效,同时因双方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未支持房屋份额分割及税费返还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知情、同意,擅自单方赠与、处置共有房产的行为,属于恶意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重大财产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即便双方存在离婚、复婚记录,只要婚内共有财产未完成合法分割,财产共有状态持续有效。

本案中男方隐瞒配偶私自购房、单方赠与近亲属,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女方合法物权。同时法院明确,婚内共同共有房产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不宜单独划分个人产权份额,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过户税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予支持税费返还诉求,既否定了恶意处分行为,也遵循了夫妻财产分割的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男方隐瞒女方私自赠与共有房产,侵害女方财产权益,案涉赠与协议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购置婚内共同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规定。本案纠纷法律事实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裁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共同房产为共同共有,重大处分行为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单方处分不发生合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