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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确权的农村自有房屋,同村亲属间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权,明确部分房屋归赠与人个人单独所有,赠与人依法享有完整处分权利。赠与人与受赠人为直系亲属,二人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符合农村房屋内部流转主体条件。双方自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赠与人将司法确权所得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并当场完成房屋交付。为明确房屋权属、规避后续产权争议,受赠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效力,赠与人及案件第三人均对案件事实及原告诉请无异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经生效司法文书确权归属的农村房屋,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直系亲属之间自愿达成的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宅基地管理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农村宅基地房屋流转仅限本集体内部成员,本案赠与双方主体适格,未发生宅基地对外流转,符合房地一体原则与一户一宅制度要求。

赠与人作为房屋独立所有权人,享有合法处分权,本次赠与无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亦未损害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确认协议有效,既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也明确了农村房屋经司法确权后可依法自主处置的裁判规则,规范了家事房屋赠与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案涉赠与协议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赠与协议合法成立,应当依法确认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协议无特殊生效限制,自签署之日起合法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赠与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独立产权及处分权,赠与合意真实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案双方均为同村农户,房屋赠与属于集体内部合法流转,符合土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