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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单方赠与共有房产,无充分欺诈证据、无权处分不导致赠与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夫妻二人婚内拆迁所得安置住房,登记于丈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二人之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并完成过户。后该子女又将房屋转售给案外人。夫妻二人起诉主张子女以办理养老事项为名欺诈老人签署赠与文件,且丈夫单方处置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法院经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事实;无权处分不影响赠与合同效力,房屋已过户至案外人名下,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无权处分并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主张赠与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应当由提出该主张一方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后果。债权效力与物权变动相互区分,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共有房屋赠与子女,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仅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宣告赠与合同无效,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主张欺诈、违背真实意思,属于可撤销事由,并非合同无效事由,撤销权还受到除斥期间约束。同时涉案房产已经被受赠人另行出售过户给外部第三人,物权已经发生变动,涉及案外人权益,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判决回转房屋产权。权益受损的配偶一方,可另行向擅自处分房产的配偶主张赔偿损失,以此救济自身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本身不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行为侵害配偶财产权益,受损害一方可另行主张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属于可撤销事由,并非当然无效事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