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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离世后,擅自以买卖名义赠与他人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家庭积蓄及拆迁补偿款项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房屋份额依法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女方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己方孙辈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明显低价将房屋过户,双方实际并无真实房款支付行为,名为买卖、实为无偿赠与。该行为擅自处分共有遗产,严重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原有登记状态。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部分继承人无权单方擅自处分,以虚假买卖掩盖无偿赠与、损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依法无效。夫妻一方去世后,共同房产中属于逝者的份额即刻转化为遗产,在未完成继承分割前,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任何单一继承人不享有完整独立处分权。

本案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无实际付款行为,交易价格不合理,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交易目的、规避继承规则的恶意,属于典型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司法裁判否定该行为效力,既厘清了家庭遗产处分的合法边界,也有效保护了弱势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利,统一了同类家事房产纠纷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双方以虚假买卖方式无偿转让遗产房屋,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案涉合同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房屋部分份额为逝者遗留合法财产,属于法定遗产范围,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逝者无遗嘱,其遗产份额应由全体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权益归全体继承人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单方无权擅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