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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院物权经生效判决确权后,他人私自违建改造构成妨害应予拆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宅基地院落及房屋原为祖辈遗产,原权利人离世后,亲属间因遗产继承、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依法继承取得涉案宅院核心房屋的完整物权,享有宅院合法使用权。被告始终不认可生效裁判结果,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确权归原告的宅院内新建房屋、改造院墙及院门,私自改动院落布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物权,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违建、恢复院落原状,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人民法院生效确权判决具有强制既判力,物权归属一经确定,任何第三方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改造不动产,私自建设改造行为构成物权妨害,权利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被告主张的宅院买卖、遗嘱继承等权利依据,均已在前期确权诉讼中被法院依法驳回,其已不具备合法使用涉案宅院的基础。

被告在物权归属明确归原告所有的前提下,私自建房、改造院落设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原告的不动产占有、使用权益,属于典型的妨害物权行为。同时法院秉持公平合理、节约资源原则,对被告善意添附部分酌情判令原告支付适当补偿,既依法保护物权权利人权益,又兼顾纠纷妥善化解,体现司法公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已依法取得宅院物权,被告私自违建、改造院落的行为构成妨害,原告有权要求拆除恢复原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无有效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涉案房屋通过合法法定继承流程,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物权来源合法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合法占有、使用宅院的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法院据此对被告善意添附部分酌情判定补偿,符合物权添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