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不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子女无权向协议扶养人追偿费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生前与己方孙女签订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女承担二老生养死葬义务,对应取得涉案房屋遗赠权益。二老先后离世后,老人女儿主张其独自承担了老人晚年医疗、生活及护理开支,认为孙女依据协议获赠房产,理应承担全部赡养成本,遂起诉要求孙女全额返还垫付费用、支付多年护理费。被告抗辩原告本身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且老人自有充足经济收入足以负担日常开支,同时原告存在阻碍其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不同意赔付。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约定义务,不能抵消、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二者并行不悖,子女履行赡养支出后无权向协议扶养人追偿。遗赠扶养协议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主体基于自愿约定承担扶养义务、换取遗赠财产的有偿协议,属于约定义务范畴。而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义务,不因第三方签订扶养协议而转移或免除。
本案中,涉案遗赠扶养协议已被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被告依法享有遗赠权益,同时已适度履行扶养义务。原告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是固有法定义务,其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属于履行自身法定责任,并非替被告垫付,无权向被告追偿。该判决明确厘清法定赡养义务与协议约定义务的边界,杜绝子女以他人受遗赠为由规避自身养老责任,维护公序良俗。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协议等方式免除或转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被告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依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取得遗赠财产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法定赡养义务与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相互独立,各自责任主体需自行承担对应义务,不存在代偿追偿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费用系替被告垫付,其追偿主张无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