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赡养义务的房屋赠与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人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合法分得涉案宅基地院内两间房屋的权属。因年事已高、无力管理房屋,老人与己方独子女自愿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自有房屋及对应院落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子女,同时约定子女需承担老人终身赡养、医疗及丧葬等全部扶养义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签字确认,内容清晰合法。后因院内其他产权人对子女居住权限提出异议,子女为明确权属、规避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有效,被告当庭认可协议真实性并同意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附带赡养义务的亲属房屋赠与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依法成立并生效,权属约定可依法确认。本案区别于普通无偿赠与,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权利与义务对等。赠与人以自有合法房屋权益为赠与标的,受赠人以终身赡养、养老送终为对应义务,协议内容符合公序良俗与家事财产处置惯例。
同时法院明确,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法定强制义务,也是本案赠与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若受赠子女后续拒不履行赡养、扶养的约定义务,赠与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撤销赠与,有效平衡老人财产权益与晚年养老保障,为附义务家事赠与的效力认定与履约约束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赠与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真实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违规情形,依法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赠与协议满足法定生效要件,自签署之日起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老人以自有合法房产赠与子女,子女自愿接受,符合赠与合同法定构成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协议附带终身赡养义务,该义务合法有效,受赠人需依约履行,否则赠与人有权追责、解除协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赡养老人为法定义务,与赠与协议约定义务相辅相成,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