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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孙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乙与杨某甲系夫妻,育有一子孙某甲、一女孙某丙。20038月,孙某乙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总价约15.8万元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约71㎡),其中孙某甲汇款6.8万元用于资助父母购房。房屋登记在孙某乙个人名下。20196月,孙某乙与孙某甲签订《赠与合同》,将该房屋100%份额赠与孙某甲,并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办理赠与手续时,杨某甲及两位邻居纪某、任某均在场,杨某甲在相关说明材料上签名捺印。孙某甲支付了土地收益款约8.6万元及相关税费约2.6万元。孙某乙于20248月去世。杨某甲遂起诉,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50%份额,孙某乙无权处分该部分,请求确认赠与合同中涉及其50%份额的部分无效,并要求孙某甲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孙某甲辩称父母购房时其出资6.8万元,父母曾承诺该房屋归其所有,且赠与手续办理时杨某甲知情并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孙某甲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录像及杨某甲在场签字等事实,可以认定杨某甲对赠与知情且同意,驳回了杨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的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核心争议在于配偶一方对赠与行为是否知情并同意。首先,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孙某乙一人名下,但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乙在未经杨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全部房屋,原则上构成无权处分。但本案关键在于杨某甲是否知情并同意。从在案证据看,办理赠与手续当日杨某甲全程在场,并在相关说明材料上签名捺印;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其知晓赠与背景并认可;孙某甲在购房时确有6.8万元汇款记录,与父母“谁出资谁继承”的口头约定相互印证。上述事实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杨某甲对赠与行为知情并同意。其次,杨某甲主张其不识字、被哄骗签字,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在办理手续时精神状况正常,该主张难以采信。本案提示,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须经双方同意;但若一方到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且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欺诈,一般应认定为知情同意,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某甲主张其不知情、未同意赠与,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而孙某甲提交的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录像及杨某甲签字材料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杨某甲对赠与知情并同意,故杨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