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宋某甲与李某乙等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宋某甲系夫妻,育有二子一女:长子李某乙、次子李某丁、长女李某丙。李某乙与吕某甲原系夫妻(后于2024年3月离婚)。2010年左右,李某甲名下宅基地拆迁,拆迁补偿款分配中,李某甲于2019年1月向吕某甲转账45万元。2023年3月,李某甲与李某乙签订《赠与合同》,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由拆迁安置所得)无偿赠与李某乙并办理过户,后李某乙又将房屋过户至吕某甲名下。李某甲、宋某甲主张赠与系附条件(李某乙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但李某乙、吕某甲在2024年9月宋某甲住院期间未予陪护且平时关心不足,故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及45万元款项赠与。李某乙、吕某甲辩称赠与系无条件,且其日常带老人出游、就医、送餐等已尽赡养义务,因请护工一事与老人发生争执后被拒绝登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文本中未载明扶养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乙未尽赡养义务,判决驳回李某甲、宋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附义务赠与合同撤销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受赠人是否“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从而触发法定撤销权。首先,案涉《赠与合同》文本未约定任何扶养义务条款,赠与人主张口头附条件,但受赠人不予认可,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为附义务赠与,赠与人不能依据不履行约定义务行使撤销权。其次,即便适用法定撤销权中“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事由,赡养义务的履行具有长期性、日常性特征,不宜以住院陪护等个别事件孤立评价。李某乙、吕某甲提交的出游照片、购物记录、就医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日常对二老有看望、照料行为,虽在宋某甲住院期间因请护工一事发生争执,但尚不构成“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再次,法院指出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应多沟通体谅,李某乙应继续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孝,体现了家事纠纷中兼顾情理法理的审判思路。本案提示,赠与合同若主张附条件,应在书面文件中明确约定;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需以受赠人根本性不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日常照料中的偶发矛盾不构成撤销事由。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法定撤销事由)。依据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赠与合同文本并无义务条款;依据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乙存在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形,故李某甲、宋某甲不享有法定撤销权,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