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房款分配约定不影响赠与效力,虚假意思表示主张不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为当事人母亲名下房改房屋,母亲去世后,兄长经公证继承取得房屋完整产权。兄长与妹妹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将房屋全额赠与妹妹并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完成后,双方另行协商出售房屋,约定售房款由二人各分得50%,用于兄长养老、医疗开支。后续房屋成功出售,兄长去世后,其子女以赠与系虚假意思表示、实为委托售房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结合手写书证、聊天录音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存在通谋虚伪行为,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认定、赠与行为与房款分配约定的法律区分。首先,通谋虚伪行为需双方自始无真实赠与合意,刻意以虚假合同掩盖真实法律关系。本案中赠与合同签订、产权过户均为当事人自愿行为,有亲笔手写材料佐证赠与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缔约情形。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