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以最后订立为准,生前过户房产不再计入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先后离世,育有两名子女及一名已故子女(留有代位继承晚辈亲属)。被继承人生前先后订立多份遗嘱,母亲先后订立两份内容冲突的遗嘱,父亲订立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最终时间在后的遗嘱指定由次女继承房产份额。夫妻二人在世期间,已将涉案共有房屋通过买卖形式过户至次女子女名下。二老名下遗留少量社保入账款项,已全部用于丧葬、保姆护理开支,无剩余存款遗产。另有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由次女保管,长子诉请分割房产、存款及抚恤费用,法院依法重新分配抚恤款项,驳回其他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多份遗嘱效力顺位、生前过户房产的遗产认定、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规则。首先,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合法遗嘱为准,早于在后遗嘱的文书自动失效。其次,被继承人生前已将自有房屋完成过户处分,属于生前赠与行为,房屋权属已发生转移,不再属于遗留遗产,继承人无权再主张继承分割。最后,死者遗留的少量资金已合理用于晚年照料、丧葬支出,无剩余可继承财产。同时,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应根据亲属亲疏远近、生活依附程度、照料付出情况,在全体近亲属之间合理分配。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权利人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结合亲属关系远近合理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有效,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再属于赠与人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