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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无偿赠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内利用拆迁补偿款及家庭积蓄购置涉案商品房,该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房产份额依法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配偶在未征得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晚辈亲属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价名义将房屋过户,双方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真实法律关系为无偿赠与。该单方处分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房屋原有登记状态,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处分、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实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效力认定。首先,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家庭共同资金,属于典型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配偶去世后,房屋半数份额转化为遗产,归全体法定继承人共有,另一方单方不具备完整处分权。其次,本案形式为房屋买卖,但双方无真实付款行为、交易价格不符市场行情,属于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双方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合法继承人,仍私下完成过户处分,客观上侵害他人继承权益,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最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房屋应当恢复原始登记状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财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处分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