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权属生效确权后,他人擅自建房构成妨害应予拆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双方就涉案农村宅院权属曾发生继承确权纠纷。经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涉案宅院房屋全部权属由原告继承取得,被告主张的房屋买卖事实及代书遗嘱效力均未被法院采信,无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依据。被告在权属已定的涉案宅院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新建房屋、改造原有设施、变更院门位置,占用原告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违建、恢复院落原状,法院结合建房改造对原告物权造成妨害的事实,判令被告拆除违建、封堵新开院门,并酌情由原告补偿被告合理修缮费用。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生效确权判决的物权效力、无权占用宅基地的妨害责任、恢复原状与合理补偿的平衡适用。首先,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判决具有物权公示与确权效力,一经生效,涉案宅院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确权权利人专属享有,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建房、改造。其次,被告在权属明确归属于原告的宅院内擅自建设、改造,属于无权占有与违法建设,客观妨害原告行使物权,依法应当承担拆除违建、恢复原状的排除妨害责任。最后,民事纠纷处理遵循公平合理、经济便民原则,被告对院落、房屋的修缮改造客观提升了宅院使用价值,原告自愿给予补偿,法院酌情支持合理补偿,既依法保护物权,又平衡双方财产利益,避免机械裁判造成资源浪费,符合家事及相邻物权纠纷的处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