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共有宅院私设围挡毁损设施,物权妨害应予排除并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亲属关系,经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二人对涉案农村宅院房屋、空地及附属设施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各享有对应物权权益。被告取得部分房屋权益后,在宅院公共空地私自搭设围挡,圈占公用空间,妨害原告正常通行、使用宅院公共设施。同时,被告居住使用宅院期间,造成原告所属房屋门窗、玻璃、扶手等设施损坏,擅自拆除院内共用洗澡间、太阳能及淋浴设备。原告为维护自身物权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围挡、赔偿各项财产损失。法院结合举证能力、居住事实及生活常理,认定被告构成物权侵权,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共有宅基地宅院的使用规则、物权妨害排除、侵权事实高度盖然性认定及财产损害赔偿裁量**。首先,涉案宅院及公共空间为全体权利人共有,任何共有人不得私自搭设围挡、圈占公共区域,擅自占用、妨害其他共有人使用的行为,构成物权妨害,权利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其次,侵权事实认定无需绝对客观证据,可结合居住场景、举证能力、生活常理综合判定。被告长期实际占有、管控宅院,具备损毁设施、拆除附属设备的条件,原告举证存在高度盖然性,法院据此认定侵权成立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后,共有附属设施无明确权属出资证据时,应推定归全体权利人共有,全体共有人均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单方拆除共有设施、损坏他人专有房屋设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可结合物品折旧、实际损毁情况,由法院依法酌情核定赔偿金额,平衡各方合法权益。同时,邻里亲属之间行使物权应遵循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