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未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再婚夫妻,婚后共同参与村内新农村改造,以家庭名义置换取得涉案安置房屋,由二人共同出资购置、长期居住使用。双方为规避家庭财产纠纷,自愿签订婚内房屋赠与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享有的房屋全部份额无偿赠与原告,协议有双方签字捺印及见证人佐证。后因房屋户主信息变更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直接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定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因涉案房屋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驳回原告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赠与合同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家事财产纠纷中的典型情形。首先,夫妻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婚内自愿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其次,合同有效不等于物权变动生效。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生效制度,赠与协议仅能产生债权效力,在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最后,涉案房屋属于农村拆迁安置房,以户为单位安置分配,权属认定需结合安置政策、出资情况、家庭成员身份综合判定,仅凭赠与合同无法直接完成房屋确权,当事人可后续依据有效协议补办登记手续实现物权变更。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