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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村民受让经养老继承取得的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原属本村无子女村民所有,该村民生前由本村一对夫妻负责养老送终,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涉案房屋由该夫妻依法继承。其后,该夫妻与本村另一村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涉案院落房屋及过道有偿转让,买受人全额支付购房款,出卖人完成房屋交付。买卖双方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易系双方真实自愿行为。买受人为固定房屋权属、避免争议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法院依法支持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同村村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在权属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依法认定有效。涉案房屋虽原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出卖人通过养老送终的事实行为,经村委会佐证取得房屋合法处置权利,具备对外交易的基础条件。

买卖双方均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次房屋交易未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身份限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同文本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双方当庭认可交易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且有效。同时法院明确判决仅确认居住使用权,不阻碍行政机关后续产权合规处置,兼顾交易稳定性与行政管理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