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主体受让、再赠与农村房屋 连环合同均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本村村民将自有宅基地房屋出售给非本村人员,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契约,房款结清、房屋完成交付,后续受赠人长期居住并装修房屋。出让多年后,原房主以购房人、后续受赠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流转违法为由起诉维权。经查,涉案房屋先后历经买卖、赠与两次流转,两次交易主体均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法院认定两次交易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后续赠与协议全部无效,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及赔偿事宜由双方另行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农村房地流转核心裁判规则:农村房屋买卖、赠与行为依附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宅基地具有集体福利、身份专属属性,向外部人员流转会损害村集体权益,属于法律禁止的无效民事行为。
无论交易是否自愿、款项是否结清、房屋是否长期交付使用、是否经过村委见证,只要受让、受赠主体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资格,合同自始无效。连环流转中后手赠与行为,因基础物权流转违法,同样归于无效。同时法院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合同无效后的退房、退款、装修损失赔偿可由当事人另行诉讼解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