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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整体赠与 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长辈夫妻婚内购置的央产房,依法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长辈去世后,未订立遗嘱,其名下房屋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男方长辈在部分继承人在世、未放弃继承且未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整套房屋无偿赠与己方子女,并完成过户登记。已故继承人的家属作为合法代位继承人,诉请确认整套赠与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赠与人仅可处分自有财产份额,无权处置已故配偶的遗产份额,最终判决赠与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婚内共有房产单方整体赠与的效力区分规则,突破了合同全有或全无的认知误区。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仅对自有份额享有合法处分权,对于配偶遗留、已发生法定继承的财产份额,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同时本案明确,无权处分他人继承份额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自有份额处分的效力,赠与合同呈现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状态。受赠人以善意取得、家属知情、为残疾人亲属保障生活为由抗辩,不足以否定遗产共有部分的处分瑕疵,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益依法应予保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