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持长辈授权证明出售农村房屋 交易意思真实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涉案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的原始权利人,其早年出具书面证明,明确将涉案院落房屋交由长子继承处置,并约定子女承担养老义务。其后长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合理价格转让涉案房屋及院落并完成交付。多年后原告以自身不知情、子女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抗辩原告长期居住本村、早已知晓交易事实,且过往诉讼中原告曾认可房屋赠与处置事实。法院审理认定案涉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民事交易行为效力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为核心判定标准。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条款清晰、对价明确,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情形。原告此前出具的书面处置证明,以及过往诉讼中的自认内容,足以佐证其认可子女对房屋的处置权限。
原告时隔多年再以无权处分、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本案明确,单纯的无权处分主张,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只要交易行为本身合法合规,仍应认定合同有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