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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小产权房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仅判使用权并酌情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不久购置一套无国家正式产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屋,购房款、过户费用均由男方家庭出资,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由村委会出具房产证明。双方后续经法院判决离婚,此前离婚诉讼中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女方主张房屋属于彩礼、归其个人独有,要求确认自身独享使用权并责令对方搬离。男方则主张房屋系亲属全额出资、借名登记。法院认定房屋为婚后受赠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属小产权房不确权所有权,结合出资来源判定房屋由男方使用,并由男方向女方支付酌情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的分割裁判规则:小产权房未取得合法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法院不作出所有权归属判决,仅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房屋使用权。婚后一方亲属出资购房,无明确单独赠与意思表示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裁量时,法院优先考量实际出资来源、婚姻存续时长、房屋使用现状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权并酌定补偿金额,平衡双方合法权益。女方主张房屋完全属于个人彩礼,无充分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有效纠正了单方确权的认知误区。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享有平等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