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合法真实有效 受遗赠人取得房屋并承担亲属补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因拆迁取得一套定向安置房,其生前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涉案安置房遗赠给外孙。被继承人去世后,外孙主张按照遗嘱取得房屋全部权益,要求其余亲属配合办理过户。部分亲属主张遗嘱订立时被继承人意识不清、存在被诱导情形,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另有亲属主张被继承人生前承诺向四名子女各补偿两万元。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代书遗嘱形式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判令取得房屋的受遗赠人依逝者生前承诺,向三名亲属分别支付补偿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遗赠纠纷与遗嘱附随义务相结合的裁判案例,明确了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与遗产负担的承担规则。案涉代书遗嘱见证人人数充足、标注完整日期、由专业人员代书,立遗嘱人因无法签字按手印确认,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同时本案确立重要裁判规则:被继承人生前对亲属作出的金钱补偿承诺,属于遗产取得的附随负担。受遗赠人全额取得房屋遗产权益的同时,应当承接逝者生前债务与承诺,向相关亲属履行补偿义务,兼顾遗嘱自由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