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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受让亲属自有宅基地及房屋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赠与人名下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及地上自建房屋,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赠与人与本村户籍的女儿自愿签订宅基地赠与协议,约定将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全部房屋无偿赠与女儿个人所有,排除其配偶共有权利,同时约定受赠人承担赡养义务。赠与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继亲属均对该赠与行为知情且明确同意。事后双方就赠与协议效力产生确认需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全部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赠与的典型合规案例,核心裁判要点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赠与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权益仅限本村村民享有,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户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是赠与协议有效的核心前提。

案涉房屋属于赠与人婚前个人财产,赠与人享有完整处分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权益受损情形。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全体家庭成员一致认可,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违规情形。同时协议明确排除配偶共有权、附带赡养义务,约定内容合法自治,法院据此认定赠与合同自成立时合法有效。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