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亲属赠与 本村集体经济成员受让合同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合法共有财产,二人享有完整处分权利。父女、母女之间为满足子女实际居住使用需求,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将院落内西侧一间正房无偿赠与子女个人所有。受赠子女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农村房屋受让条件。合同签订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全部家庭成员均予以认可。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效力,法院依法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亲属赠与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农村房屋赠与的有效认定标准。农村宅基地房屋权益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受赠人具备本村户籍,主体适格,满足赠与生效的前置条件。案涉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二赠与人共同签署赠与协议,处分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
双方基于亲属关系自愿订立赠与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内部自愿、无偿的房屋赠与,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应予保护,稳定了农村家庭财产流转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