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婚姻过户房屋作借贷担保 合同无效后售房款与欠款依法折抵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一方原有一套限价商品房,因存在借贷需求,与被告一方通谋,通过假意结婚、离婚的方式,以离婚财产分割的虚伪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实质为借款提供担保。后续该离婚财产分割约定经多轮诉讼被认定为无效。被告方随后将涉案房屋出售获利,原告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售房款并赔付利息、租金、保全等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适用房款与欠款折抵规则,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剩余款项,同时驳回其余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让与担保及债务抵销的典型家事与商事交叉纠纷,裁判规则极具指导意义。当事人以结婚、离婚的合法形式,掩盖房屋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非法目的,属于典型的通谋虚伪行为,对应的财产分割约定依法自始无效,各方应相互返还财产。房屋已由被告出售无法返还原物,售房款作为房屋价值转化形态,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法院明确禁反言适用规则,原告此前诉讼中自认欠款金额,后续反言不予采信。结合案件事实,房屋担保对应的合法借贷本息应当与售房款依法抵销,合理平衡双方权益。另外,未成年子女未实际参与交易、无主观过错,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房屋权利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主张相关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在作出自认后又反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