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男方去世后继承人配合确权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按揭购置一套住宅,双方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由女方自行偿还,男方需配合办理过户。男方生前亦订立遗嘱,确认自身房屋份额由女方继承。离婚后涉案房屋因贷款未结清未能及时过户,后男方意外离世,过户条件受阻。男方法定继承人与女方就房屋过户事宜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权属并要求继承人协助过户,部分继承人当庭放弃继承权利,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夫妻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生前已通过离婚协议及遗嘱双重方式确认房屋归属,其去世后,法定继承程序需遵从其生前财产处分意愿。
男方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当庭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属归属清晰无争议。同时,当事人提出的借款纠纷与本案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需另行诉讼维权。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房产约定的延续效力,有效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