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债务人依在先真实购房协议过户房产 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对被告李某享有合法民间借贷债权,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后,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债权无法实现。原告发现李某在债权确立后,将名下房产过户至郭某名下,遂起诉要求撤销房产买卖合同及过户登记,并索赔相关费用。经查,案涉房产早在原告债权形成前七年,已由李某家人与郭某父母达成真实购房协议,买方全额支付房款、长期实际占有房屋。后续过户仅为履行在先合同义务,并非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核心适用要件,厘清了债务人名下房产过户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债权人撤销权旨在规制债务人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损害在先债权的行为,其适用前提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且属于无偿、低价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意、全款支付、实际占有均发生在涉案债权设立之前,后续过户仅是履行多年前的合法合同义务,并非恶意处分财产。该过户行为与原告债权无法实现无因果关系,不满足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也警示债权人,不能仅凭债权未受清偿、债务人后期过户房产,就推定存在恶意逃债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