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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分家协议无法认定宅基地权属分割 居住翻建不构成侵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院内原有主房由原告父母早年修建。被告系原告弟弟的前妻,其与前夫婚后长期居住于涉案宅院,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院内房屋进行翻新、改扩建,并新建多间附属房屋。双方就家庭是否完成分家、宅院是否分配给被告前夫各执一词,被告主张早年已口头分家、宅院归属己方前夫,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仅为临时借住,双方未达成有效分家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退宅院、返还土地权属证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农村分家事实需以明确合意及有效证据佐证,无书面分家协议且家庭成员陈述不一致的,无法认定权属分割效力。农村家庭分家析产一般应以书面分家单、家庭成员一致确认的分家协议为依据,仅有口头陈述、各方说法不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宅基地及房屋已完成分配。被告长期合法居住、持续改扩建房屋,原告及家人多年未提出异议,被告对自建、翻建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不构成无权占有。同时,原告户籍已迁出本村,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父母事后向其赠与宅院的行为亦属无效,其主张完整权属、要求对方腾退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