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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自愿签订分家赠与协议 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两处农村院落及房屋均登记于祖辈名下。早年祖辈与长子签订书面分家单,后续祖辈夫妇又与其余子女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对两处院落房屋权属作出明确分配,约定不同院落房产分别归各子女所有,各方据此长期居住、修缮房屋。部分子女去世后,祖辈书面放弃其遗产继承权并将对应份额转赠孙辈。后家庭成员因房产权属产生争议,部分被告否认协议效力,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属。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协议合法有效,支持原告确权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分家、赠与协议,无无效情形即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应依约履行。农村家庭分家析产协议、房屋赠与协议,系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自主处分,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部分家庭成员单方否认协议效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协议存在虚假、胁迫或违法情形,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祖辈书面放弃继承并转赠遗产份额的行为符合继承法律规定,结合原告长期实际占有、使用、修缮涉案房屋的事实,法院据此确认房屋权属,有效维护了家庭财产处分的稳定性与自愿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