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来源于长辈自有宅院赠与 在册户籍不当然享有房屋所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女方与男方婚后落户至男方父母宅院,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全家户籍均登记在该院落。后宅院遇拆迁,拆迁房屋为男方父母早年出资修建,拆迁协议由男方父亲签署。后续一套拆迁安置房经男方父母申请变更买受人,最终登记至男方名下,属于父母对男方个人赠与。原、被告离婚后,女方及子女以属于拆迁在册安置人口为由,起诉要求确认该安置房由三人共同共有。法院认定在册户籍不等于享有房屋产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仅户籍登记在被拆迁院落,不当然取得拆迁安置房所有权。被拆迁房屋由男方父母出资建设,房屋对应的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涉案安置房系长辈拆迁后自愿赠与男方,并无赠与女方及子女的意思表示。拆迁安置利益区分房屋所有权利益与宅基地、安置人口相关权益。即便当事人享有部分拆迁安置权益,若无明确共有约定,不能直接主张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来源于长辈赠与的安置房。当事人若认为自身安置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对应补偿利益,而非直接确认房屋共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