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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无有效权属依据占用父母安置房屋 法院判决腾退并支付占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因辖区拆迁腾退项目,以自身作为被安置人合法取得涉案回迁安置房权益,并签订定向安置房购房合同。涉案房屋交付后,被告自行装修并长期占有使用,同时持有购房合同、水电燃气卡等资料。被告抗辩房屋系家人协商分配所得、存在赠与约定,自身属于合法占有,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原告存在赠与、放弃房屋权属的意思表示,且相关私下承诺协议无法对抗原告的合法物权。原告主张被告系无权占用,诉请其腾退房屋、返还资料并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合法登记权利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亲属间占有需以合法权属依据为前提。涉案房屋基于原告个人拆迁安置资格取得,原告系法定合法权利人。被告作为亲属长期占用房屋,仅凭口头约定、第三方承诺书无法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属转移合意,不足以对抗原告的物权权利。同时法院明确,家庭内部亲属关系不构成无权占有的合法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占用行为,权利人不仅有权要求腾退返还房屋及配套资料,还可主张无权占用期间的合理占用损失,法院可结合当地市场租赁价格酌情核定占用费用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对于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应当予以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