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继承人书面析产确认权属 赠与继承合法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赠与 > 房屋赠与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院落于2013年因拆迁安置,由祖辈及三名家庭成员共同作为被安置人取得三套回迁安置房。祖辈生前订立代书遗嘱,其遗嘱效力已由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后续全体权利人及法定继承人共同签署书面声明,对三套安置房屋权属完成清晰析产分割,明确涉案房屋归原告继父母二人所有。二人生前与原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案涉房屋赠与原告,若过户前二人离世则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对该赠与及继承事实无异议、放弃相关权利,原告为明确房屋全部权益归属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在于家庭全体权利人书面析产协议优先、继承与赠与叠加的权属认定规则。拆迁安置房屋属于全体被安置人共有,家庭成员在自愿前提下签署的析产声明,系全体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可作为房屋权属分割的核心依据。在先遗嘱效力经司法确认、在后全体继承人无争议追认赠与合同的前提下,涉案房屋权属流转路径清晰、权利来源合法。同时部分继承人主动放弃继承权利,进一步消除权属争议。法院据此确认原告依赠与及继承取得房屋全部权益,明确了家庭内部房产分割、赠与继承并存时的裁判标准,维护了家庭财产处分的自治效力。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